深圳禁止电动车进小区_深圳禁止电动车
1.深圳禁止电动车充电是否合法?
2.深圳可以骑电动车吗
3.深圳电动车禁行路段及区域
4.深圳电动车限行规定
5.深圳没有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违法吗
6.深圳两年后禁用电动三轮车
7.深圳为什么禁电动车
8.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全天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
城市快速干道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
城市主干道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福港路、彩田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滨河大道段)、益田路(红荔路口至滨河大道段)、新洲路、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福民路;
罗湖区罗湖口岸片区(沿河路、北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春风路以南)、文锦路(含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东门路(含东门北路、东门中路、东门南路)、人民南路、建设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宝安南路(笋岗路口至滨河大道段)、红桂路、解放西路、罗沙公路、春风路;
南山区深圳湾口岸片区(后海大道以东,沙河西路以西,东滨路以南,望海路以北)、侨城东路、石洲北路、石洲中路、沙河东路、沙河西路、后海大道、南海大道、港湾大道、南山大道、前海路、月亮湾大道、白石路、桃园路、创业路、东滨路;
盐田区盐梅路、深盐路、沙盐路、海景二路、海山路、深沙路;
宝安区宝安机场周边道路(含机场道、机场六道、航站四路)、广深公路(深圳段)、宝安大道、创业一路、裕安一路、西乡大道、航城大道、福永大道、新沙路;
龙岗区深惠公路(深圳段)、龙翔大道、清林路、龙城中路、龙城南路、吉祥中路、黄阁路(含黄阁中路、黄阁南路);
龙华新区深圳北站周边道路(含留仙大道致远中路口至民塘路口段、玉龙路民塘路口至致远中路口段、民塘路留仙大道路口至玉龙路口段、致远中路玉龙路口至留仙大道路口段)。
深圳禁止电动车充电是否合法?
不只是深圳不准骑电脑动车,现在很多大城市都不允许电动车上路, 因为电动车不限制会造成城市交通拥堵,事故频发,影响市容市貌,大城市的公共出行交通工具方便,所以禁止电动车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电动车随着使用时间的加长,线路老化,电瓶有时充电也会发生冒火或短路,从而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查,城市的人口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不可估量的
至于现在的车子如何处理,有的可以寄回老家,但是这成本太高,不过这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财产损耗,要是相关部门能人情化处理,就更好了
深圳可以骑电动车吗
对于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合理合法的。
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规定: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扩展资料:
电动车充电的注意事项:
电动车充电应注意“四个不要”:不要长时间给电动车充电,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不要私自改装电池、改动电气线路、拆除限速装置;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充电器,要选择正规厂家的电动车和充电器;不要在楼梯间、过道或房间室内充电。
电动车燃烧实验证明,电动车燃烧起来,毒烟迅速向上蔓延,楼道很快就会陷入毒烟密布的状态,把逃生通道切断。此时,受困人员不要盲目逃生,正确的方式是把房门关闭,如有烟气窜入可以将毛巾打湿,堵住门缝,并打开外窗排出烟气,及时报警、等待救援。
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人民网-电动车充电注意“四个不要”
深圳电动车禁行路段及区域
在深圳,骑电动车是允许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符合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每小时,总质量不能超过55千克,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
3、具备脚踏板:电动自行车必须装有脚踏板。
4、非超标电动车: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功率超过了上述标准,将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遵守相应的机动车规定。
5、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指定的时间和道路上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包括高、快速路和某些特定区域。违反这些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在这些道路上行驶。
深圳电动车限行规定
深圳最近对电动车有了显得线性调整,部分区域是不允许行驶电动车的,所以小伙伴们出行的时候要注意了,下面这些区域是禁止行驶的,所以大家在出行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
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电动二轮车在以下道路行驶:
高、快速路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2.快速路: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北环大道,南坪快速路、福龙路、机场南路、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兴海大道。
近日,深圳交警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以满足市民群众出行需求为主要前提,以确保通行连贯性和安全性为基准,对电动二轮车通行管理政策作出调整。宝安区电动自行车进行路段如下:
宝安区禁止行驶道路及片区
路段(由南及北排列:
107国道(不含辅道、留仙二路、留仙三路、前进一路、金港大道、宝石公路(不含辅道、福洲大道(福凤路-洲石路段、石岩外环路、黄埔路、南环路(宝安大道-锦程路段、锦程路、芙蓉路、松岗大道、松福大道(宝安大道以东段。
片区
(1机场片区:机场道、领航高架桥(含离港平台、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领航五路、领航六路、领航七路、领航八路、空港一道、空港二道、空港三道、空港五道、空港六道、空港七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宝源路(机场段、新港务码头大道。
(2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南环路(含-滨江大道(含-福园二路(不含-重庆路(含围合区域。
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创业立交、西乡立交、凤凰立交、南环立交、沙井立交、新桥立交、芙蓉立交、福洲立交、洲石立交、塘下涌立交、新安二路-107国道跨线段、新安五路-107国道跨线段、固戍一路-107国道跨线段、东方大道-107国道跨线段、洲石路-107国道跨线段、宝石路-松白路跨线段、宝安大道-机场下穿通道段、宝安大道东宝河桥段。
光明区禁止行驶道路
路段(由南及北排列:洲石玉支线、东长路(长圳路-御康华庭路口、明浪路(观光路-禾槎涧大桥、松福大道。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光侨立交、光明大道-松白路跨线段。
二、福田、罗湖、盐田、南山行政区域禁止驶入。
三、除高、快速路外,民生服务行业所使用的电动二轮车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具体行业范围包括: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限行路段或将大幅减少
经本轮调整后,宝安区电动二轮车禁止通行路段共14条、片区2个、立交及跨线桥18座,相比原方案减少了153条道路;
具体分布如下:
1.路段(由南及北排列:107国道(不含辅道、留仙二路、留仙三路、前进一路、金港大道、宝石公路(不含辅道、福洲大道(福凤路-洲石路段、石岩外环路、黄埔路、南环路(宝安大道-锦程路段、锦程路、芙蓉路、松岗大道、松福大道(宝安大道以东段。
2.片区
(1机场片区:机场道、领航高架桥(含离港平台、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领航五路、领航六路、领航七路、领航八路、空港一道、空港二道、空港三道、空港五道、空港六道、空港七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宝源路(机场段、新港务码头大道。
(2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南环路(含-滨江大道(含-福园二路(不含-重庆路(含围合区域。
3.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创业立交、西乡立交、凤凰立交、南环立交、沙井立交、新桥立交、芙蓉立交、福洲立交、洲石立交、塘下涌立交、新安二路-107国道跨线段、新安五路-107国道跨线段、固戍一路-107国道跨线段、东方大道-107国道跨线段、洲石路-107国道跨线段、宝石路-松白路跨线段、宝安大道-机场下穿通道段、宝安大道东宝河桥段。
光明区电动二轮车禁止通行路段共4条、立交及跨线桥2座,相比原方案减少了36条道路。具体分布如下:
1.路段(由南及北排列:洲石玉支线、东长路(长圳路-御康华庭路口、明浪路(观光路-禾槎涧大桥、松福大道。
2.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光侨立交、光明大道-松白路跨线段。
替代与绕行路线
针对宝安区禁行道路,可采取下列替代路线出行:
1.107国道(深圳段:建议选择107辅路或宝安大道辅路出行,若无辅路,建议选择与107国道平行的道路出行,如宝民一路。机场立交段因没有辅道,大约有1.7公里限行,建议通过机场道的地下通道绕行至宝安大道。
2.松福大道(宝安大道以东段:建议在松福大道-宝安大道检查路口处绕行至沙江路(立交下。
3.留仙二路:建议从上川路绕行至留仙一路,抵达洪浪北二路和隆昌路。
4.留仙三路:建议从创业一路绕行至留仙一路,抵达洪浪北二路和隆昌路。
5.前进一路:建议从新安四路辅路绕行至建安一路或公园路。
6.金港大道:金港大道目前为大铲湾码头主要疏港通道,货车、泥头车通行流量大,不建议骑行电动二轮车前往。
7.黄埔路:建议从沙井东环路绕行至南浦路或满寿路,抵达107国道辅路。
8.南环路(沙井段:建议通过松福大道绕行至沙中路,抵达宝安大道。
9.锦程路:建议通过沙井北环路绕行至松福大道,抵达沙福路。
10.松岗大道:建议通过松白路(宝安段绕行至107国道辅路。
11.芙蓉路:建议换乘公交780路、m260路、655路、b977路、m333路。
12.石岩外环路:换乘m257路、高峰专线145路、b986路。
13.宝石公路(石岩段:宝石公路辅道,或者换乘m395、m379、高峰专线107路。
14.福洲大道(福凤路-洲石路:因凤凰山隧道无非机动车道,不适宜骑行,因此建议换乘公交m310路、m472路。
15.创业立交:建议通过创业一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创业人行天桥,抵达创业二路辅路。
16.西乡立交:建议通过西乡大道辅路(立交下绕行至西乡人行天桥,抵达西乡大道辅路。
17.凤凰立交:建议通过凤塘大道辅路(立交下绕行至凤凰立交人行天桥,抵达凤塘大道辅路。
18.南环立交:建议通过南环立交辅路(立交下绕行至南环立交人行天桥,抵达南环立交辅路。
19.沙井立交:建议从新沙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沙井立交人行天桥,抵达新沙路辅路。
20.新桥立交:交易从北环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新桥立交人行天桥,抵达北环路辅路。
21.芙蓉立交:建议通过芙蓉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芙蓉立交人行天桥,抵达芙蓉路辅路。
22.福洲立交:由于福洲大道(凤凰山隧道段限行,无绕行路线,因此建议换乘公交m310路、m472路。
23.洲石立交:建议从洲石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洲石立交人行天桥,抵达洲石路辅路。
24.塘下涌立交:建议从宝安大道辅道(立交下绕行至塘下涌立交人行天桥,抵达宝安大道辅道和广田路。
25.新安二路-107国道跨线段:建议从新安二路辅路(立交下经过新安人行天桥,抵达新安二路辅路。
26.新安五路-107国道跨线段:建议通过新安五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新安五路人行天桥,抵达新安五路辅路。
27.固戍一路-107国道跨线段:建议通过固戍一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固戍人行天桥,抵达107国道辅路。
28.东方大道-107国道跨线段:建议从107国道辅路(立交下通过东方人行天桥,抵达107国道辅路。
29.洲石路-107国道跨线段:建议从洲石路辅路(立交下绕行至鹤洲人行天桥,抵达107国道辅路。
30.宝石路-松白路跨线段:建议从松白路辅路(立交下经过信号交叉口,穿过宝石路。
31.宝安大道(机场下穿通道段:建议选择宝安大道辅道骑行。
32.宝安大道(东宝河桥:由于塘下涌立交限行,无绕行路线,建议换乘公交m291路、m513路。
33.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南环路(含-滨江大道(含-福园二路(不含-重庆路(含围合区域:建议换乘公共交通或地铁接驳车辆。
34.机场道、机场南路(含鹤州广场、领航高架桥(含离港平台、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领航五路、领航六路、领航七路、领航八路、空港一道、空港二道、空港三道、空港五道、空港六道、空港七道、空港八道、空港九道、新港务码头大道、宝源路(机场段:建议换乘公共交通或机场接驳车辆。
针对光明区禁行道路,可采取下列替代路线出行:
1.洲石玉支线:由于此段为公路,无非机动车道,不适宜骑行且无可替代道路,因此建议换乘m250路。
2.松福大道:建议从公明田园路绕行至薯田埔路,通过公明西环大道抵达公明北环大道。
3.东长路(长圳路-御康华庭路口:由于此段为隧道段,因此建议换乘公交316路、e18路、m336路。
4.明浪路(观光路-禾槎涧大桥:隧道段,目前无公交线路,建议在大浪时尚小镇公交总站增加新的公交接驳线路。
5.光侨立交:交易选择松白路辅路(立交下通行。
6.光明大道-松白路跨线段:建议选择光明大道辅路(立交下通行。
深圳没有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违法吗
电动车是很多市民出行的工具,但在深圳,骑电动车还是要注意的,很多路段不支持。不是,1月18日,深圳交警发布了《关于在我市部分道路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决定在我市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措施。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发现吧!
一、深圳市电动汽车限行措施(详细时间及路段)
1.详情如下:
电动自行车有限行驶时间:
1月20日至7月31日,每天0时至24时。
2.电动自行车受限驾驶路段
(一)城市快速路。
延龙大道、包河大道、丹平高速、延河路(含延河北路、延河南路)、布新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冯春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月亮湾大道、龙岗大道。
(2)城市主干道。
深山路、刘闲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福田区:
皇岗口岸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白河路)、皇岗地区(滨河大道以南、益田路以东、付强路以西、付强路以北)、福田口岸区(含福田口岸区国华路、玉横路等路段)、福田保税区区(含桂花路以南路段、福田保税区围墙内所有路段、桂花路)、新洲地区(滨河大道以南、付强路以东、付强路以北、益田路以西)、华强北片区(华富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深南路以北、李鸿路以南)、华强南片区(华强南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深南路以南)、傅宏片区(深南路以南、华福路以北、华强南路以西)
上沙区(芙蓉路以北、付强路以南、忻州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下沙区(芙蓉路以北、付强路以南、忻州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泰然区(深南大道以南、滨河大道以北、泰然路以西、京港澳高速竹子林互通)、沙尾区(芙蓉路以北、付强路以南、忻州)沙嘴区(芙蓉路以北、付强路以南、忻州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浦尾街、八顶街、南苑路(红岭路至上步路)、东苑路、同德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梅路、黄冈路、振华西路、福冈路、彩田路、莲花支路、田豫路、宏伟路、金田路(李鸿路至付强路)、富明路、傅宏路、华福路、复兴路、福田路、华福三路(彩田路至忻州路)和益田路(李鸿路至付强路)林峰路、临安街、梅峰路、八一路、梅华路、奥仕达路、梅清路、梅秀路、梅华西路、梅北路、梅骜路1号、梅骜路2号、梅奥路3号、梅奥路4号、梅奥路5号、梅奥路6号、梅奥路7号、梅奥路8号、梅村路、梅中路向巧路(向梅路至谯城东路)、祥林路、莲花路、李鸿路(含李鸿西路)、田敏路、华福路1号、中新路4号、中新路5号、辅中路1号、辅中路3号、益田路(付强路至芙蓉路)、富民路、付强路。罗湖区:
罗湖口岸区(沿河路以西、北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冯春路以南)、东门区(人民公园路以东、笋岗路以南、东门中路以西、深南东路以北)、南湖路、嘉滨路、友谊路、艾国路、翠竹路、布吉路、金道田路、金文路(含金文北路、金文中路、金文南路水贝珠宝花园区(翠竹路以西、田贝四路以北,金文北路以东、布新路以南)、布新路、太白路、泰宁路、乐源路、乐瞳路、笋岗物流园区区域(笋岗东路以北、宝岗路以西、泥岗东路以南、红岭北路以东)、清水河一路、清水河三路、红岗路、金堂路。沙依布路、迎春路、人民南路、建设路、人民公园路、新源路、和平路、宝安北路、宝安南路(笋岗路至滨河大道)、舒城路、桂园路、松原路、红桂路、中兴路、南极路、华立路、湖北路、新安路、黄贝路、新秀路、凤凰路、涟源路。
南山区:
深圳湾口岸区(后海滨路以东、沙河西路以西、滨海大道以南、望海路以北)、幸福海岸区(沙河东路以东、谯城东路以西、白石路以南、滨海大道以北)、后海滨路、沙河西路、后海大道、南海大道、沿山路、港湾大道、马湾大道、临海大道、赤湾小南山隧道、松湖路、工业一、蛇口街、水湾路、海月路、叶公路3号、叶公路5号、燕山路、叶公路6号、叶公路7号、叶公路8号、叶公路9号、蓝田路、梨园路、近海路、郭华路、渔村路、万厦路、兴工路、兴海大道、赤湾路6号(兴海大道至赤湾路5号)、镇海路怡海大道、五号路、六号路、七号路、八号路、望海路、金石基路、蛇口老街、石云路、南光路、南山大道、南头街、南辛路、怡园路、邓璐、东滨路、海斯路、桂庙路、学府路、沙河街道路(含谯城东路、石洲北路、石洲中路、沙河东路)、桃源街道路(含溧水路、历山路)、粤海街道路(含海德二路与南海大道、文心五路交叉口)。
盐田区:
梅路、燕三路、官商路、沈燕路、红安路、红安四街、红安三街、红安二街、东海四街、吴彤路、沙岩路、东海路、怡海路、仙云路、环碧路、环梅路、北山路、永安北一街、永安北三街、永安路、盐田北四街。
宝安区:
宝安机场周边道路(含机场路、机场路6号、机场路7号、航站楼路4号、机场南路、引航路1号、引航路2号、引航路3号、引航路4号、引航路5号、引航高架及出发平台、空港1号、/[K0/]港2号、空港)中心路、北环路(含十堰街、沙井街)、金城路、万安路、朱敏大道、松福大道、燕山大道、光明路、南环路、东环路、鸿翔工业路、黄埔路、南浦路、上南街、西环路、怀德南路、宝安大道、共和业路、通达路。外环路、环镇路、周氏路、周士余支线(十堰段)、贺州路、宝石路(含宝石东路、宝石西路、宝石南路)、石泉大道、国泰路、石关路、龙腾路、螺祖大道、石龙大道、天心大道、十堰大道、育才路、青年路、吉祥路、如意路。朝阳路、天元路、蒋莎路、罗松路、罗燕路、创新路、上冲路、上兴路、富通路、奇安路、广田路、象山大道、塘厦冲二工业大道、沿河路(含沿河南路、沿河北路)、松峪路、安松路、立业路、松岗大道、旬业路、恒嘉路、创业二路、新安路(含新安一路、新安二路、新安二路新安五路、新安六路)、兴业路、海秀路、塘坑路、石欢路、裕安一路、裕安二路、六塘路、金华路、上川路、西乡大道、庄边路、包敏二路、包敏一路。利达路、开城二路、碧湾路、立新路(含立新北路、立新南路)、怀德路(含怀德北路、怀德南路)、福永大道、冯唐大道、大洋路、福安路、傅锐路、河沙路、何桥路、永和路、重庆路、福州大道、永福路、新沙路、向皓。
龙岗区:
惠公路、沙河路、新龙路、同心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同里路、同庆路、乐源路、龙湖路、吉祥路、龙翔大道、圣龙路、龙源路、龙河路、碧心路、新生路、植物园路、龙岗路、彭达路、丹沙路、龙平路(含龙平东路、东路)龙飞大道、彩凤路、春情路、如意路(含如意中路、如意南路)、杨妃路、清汇黄阁路(含黄阁中路、黄阁南路)、艾南路、清风路、高科路、宝龙路、南通路、金龙路(龙岗段)、五河路、崇智路。坂本大道(五河大道与杭嘉大道交叉口)、环城北路、新恒平路(龙岗段)、凤凰大道、平湖大道、福安大道、平吉大道、沈东公路(东莞盐田加油站至田亮路建材市场)、丹平公路、坪地湖田路、平龙路、平安大道、宝月路、季华路、环城路、三联路。月儿街、布吉路、莲花路、廉布北路、缙云路、中兴路、铁东路、新乐路、铁西路、百花一街、百花二街、金龙路、湖南路、中原路、郑绩路、正清路、广昌路、布沙路、苗木路、湖西路、中翠路、白鸽路。
龙华区:
深圳北站周边道路(含刘闲大道致远中路至汤敏路、汤敏路至裕隆路致远中路、汤敏路、致远中路裕隆路至刘闲路路段)、白石龙路、观光路、智敏大道、王敏路、包敏路、工业路、龙华公园路(工业路至人民路)、梅龙大道、民康路、民丰路、民乐路。法华路、华容路、华兴路、樊华路、华宁路、华盛路、朗荣路、郎华路、郎静路、东环一路、东环二路、龙华人民路、中环路、龙腾路、三联路、龙华和平路、新区大道、清湖路、龙观大道、龙盛路、观澜大道、人民路。
坪山区:
金龙大道(坪山段)、丹梓大道、龙兴路、龙窝路、建设路、和平路、东胜街、东门街、堡子路、乌石路(深圳段)、中兴路、沙鑫路、龙鑫路、董重路、比亚迪路、平奎路、金田路、富民路、横塘路、创景路。
明亮区域:
松露、周嘉大道、镇明路、富力路、明安路、公平路、集美路、兴发路、金安路、长春南路、长春北路、长春中路、静宁路、王声路、民生大道、光明大道、广桥路、根屿路、东昌路、光明大道、华夏路、常工路。
3.下列车辆不受上述驾驶限制措施的限制
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维修、邮政(含送报)、快递等行业的单位,以及运输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在统一载体支架和车身颜色后,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以上就是深圳电动车限行规定的内容(有详细的时间和路段),希望对你有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深圳两年后禁用电动三轮车
违法。
深圳电动车无证不能上路行驶。自2021年1月1日起,深圳市禁止无牌电动车行驶。如果无牌电动车上路行驶,是违法的。交警会逮捕他们,他们可能会被罚款,甚至被没收。
牌照是当地车管所发给机动车的行驶凭证。车牌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没有牌照的车辆不准上路。
深圳市电动车上牌协会将根据车辆是否符合新国标,发放不同颜色的车牌。如果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备案后会发放官方标识,即长期有效的车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发放过渡标志。
综上所述,电动车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短距离交通工具之一。只有遵守深圳当地关于电动车的规定,才能合法上路。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条
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为什么禁电动车
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传统的交通工具也进行了升级,出现了高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这些交通工具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以电动三轮车为例,电动三轮车的速度可比机动车,但是电动三轮车遵守的是非机动车的规范,生活中,因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的比例也是比较大的,因此许多城市禁止电动三轮车入城,近日,深圳针对电动三轮车出台了“两年内禁用”政策,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您带来了最新的消息。
一、深圳“两年后禁用”电动三轮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制定的《深圳市关于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方案》已于4月1日起实施。方案明确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统一参照机动车实施管理,两年后深圳将取缔所有快递配送、环卫作业电动三轮车。
二、快递和环卫交通工具升级
近年来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在与机动车碰撞的事故中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电动车驾驶者,而在其他类型的事故中,由于电动车无牌照,驾驶者出了事还可能弃车逃逸。为进一步规范快递配送、环卫作业等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的应用及管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制定了《深圳市关于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方案》。
根据方案,深圳采取总量调控、备案管理方式,设置两年过渡期,1.2万个过渡期配额指标(其中快递行业10000个备案配额、环卫行业2000个备案配额),2年过渡期后所有快递配送、环卫作业电动三轮车予以取缔。同时,方案提出深圳市相关部门协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专门设计制造符合快递配送、环卫作业专用的新能源微型汽车,研究政府补贴及停车优惠等政策,促使快递配送、环卫作业电动三轮车转型升级。
根据方案,两年后,快递小哥和环卫工人的交通工具将从电动三轮车改为新能源微型汽车。
三、电动三轮车参照机动车实施管理设置惩罚措施强化守法意识
来自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快递、环卫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共约1.6万辆。2016年至今,电动三轮车发生的交通违法数是2436宗;近三年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共852起,占全市交通事故的20.32%。
在很多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逆行、闯红灯等行为时常发生。电动车有着机动车的速度,却按非机动车承担责任。还有人总结称:电动车可以在机动车道上开,可以在自行车道上开,可以在人行道上开,还可以在盲道上开?
此次,方案明确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统一参照机动车实施管理。驾驶人员要具备三轮摩托车驾驶资质(持D照驾驶证),驾驶人驾驶备案车辆应当佩戴具备3C认证的摩托车安全头盔。每辆电动三轮车最多绑定3名驾驶员,且每个驾驶员只能同时绑定2辆电动三轮车。未备案电动三轮车全市禁止通行,备案电动三轮车可在部分路段通行。备案电动三轮车在设有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的道路,或者没有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
同时,方案明确了车辆标准。备案电动三轮车尺寸、技术参数必须符合《通用条件》的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技术标准和要求,安装智能管理芯片(具备亚米级精准定位及远程升级功能)和倒车语音提示装置,使用具备生产许可及危险废物许可资质的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电池。
方案明确通过在重要路口安装智能传感摄像头和车辆智能管理芯片自动记录,对车辆违法行驶行为做出警告或处罚提醒。每季度考核排名倒数的快递、环卫企业,其所有备案电动三轮车将停驶一段时间。并且,过渡期内考核评分结果将于政府补贴置换新能源货车及路边停车优惠政策挂钩。
四、网友呼吁文明驾驶促行业发展、保交通平安
近年来,深圳多次“禁摩限电”,快递小哥、环卫工人等依赖电动车的特殊行业从业者受到较大影响。一方面是要提升对从业者和道路交通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与行业发展当下所需相矛盾,而这些行业往往又事关千万家。此次方案出台后,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不少网友认为,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是对当前交通管理的优化,有利于提升驾驶员的交通守法意识。网友“侦探大人”的几个反问句直指当前电动三轮车的弊端,“试问在马路上开的电动三轮车有多少上了保险?又有多少驾驶员有良好的驾驶习惯?出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网友“学习大兵”说:“其实不是开什么车的问题,关键是怎么管的问题。”网友“徐-超”说:“应该大家一起遵守规则,文明驾驶。”
也有网友担忧,在电动三路车转型升级为新能源微型汽车的过程中,车辆购置费用,驾照的办理费用、程序和周期,会提升从业门槛,在短期内对行业及从业者产生一定考验,期待政府部门后续出台细化方案。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表示,过渡期后,深圳实行2+4模式(两轮电动自行车+四轮新能源微型汽车)实施末端配送和环卫作业。
这意味着,在深圳这个90%道路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城市,电动自行车仍将长期存在。只有不断推动电动车驾驶者文明驾驶,才能促行业发展、保交通平安。
以上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电动三轮车速度快,又常常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等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电动三轮车经常发生与机动车的碰撞事故,如何规范电动三轮车是每个城市都在探索的方向,这也是一项漫长的任务。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太平洋汽车网。
百万购车补贴
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问题一:深圳禁止电动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主要是官员觉得脸上没面子,他们是不骑电动车的,所以别人骑觉得在洋人面前很没面子,说的那些理由都是屁话,官的话都别信,你觉得上亿电动车一年几千例事故,但换成汽车你想想该是多少事故?
问题二:关于深圳禁止电动车的问题!!! 应该就不行,如果没买的就别买了,等过了大运会再看看情况,我有个朋友也刚刚买了这种电动滑板车,估计很快会有大整治运动,就像当年禁摩那样阀底了。如果确实需要,建议你买辆人力自行车,很小那种折叠的也可以。
问题三:深圳禁止电动车你们怎么看? 那是挂牌的土匪,明抢老百姓的财产。你可以不让骑,但不能连经过他们认可的,绿色环保的36V锂电自行车都收,想想取车,先交2000元罚款,再交1000元超标费,听说还要交130元拖车费,还有其它什么费。MB,买辆新车才1800元,取车尽然在3000多块。去年买了个表
问题四:现在深圳大规模禁电动车,让人怎么生活 底,但是围棋改变了我。学习围棋,我看到了古往今来无数围棋高手,他们不管下棋遇到怎样的困难总能坚持到底。古力一生坚持着围棋事业,古力常说:“下围棋输赢不要紧,只要能坚持到底就是赢家!”爱迪生说:“无论什么时候,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我绝不允许自己有一点点灰心丧气。”居里夫人说:“我们应有恒心,尤其要有自信心!我们必须相信,我们的天赋是要用来做某种事情的。”于是,我变成了坚持到底的我。 知识改变了我的态度,让我学会用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件事;知识改变了我的行为,让我学会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知识改变了我的想法,让我与众不同……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无论是昨天、今天还是明天,知识永远不会停下它的脚步,它永远在语文中朗诵,在数学中计算,在英语中朗诵…… 是知识改变了我!是知识让我奋进!
问题五:深圳哪里禁电动车 法制晚报 ■ 评论 “禁电”是对行路权的剥夺 深圳方面说,之所以要对电动车上牌,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可是,这个依据仅仅只是来自公布的几个数据吗?众所周知,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远远高于电动车,按照这样的逻辑,机动车是不是也要禁了呢? 关于电动车的存废之争,这些年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以笔者之见,电动车只是一个符号,背后的原因是一些部门的心理在作祟。电动车这些年发展迅猛,有它的道理――经济、便捷,因此在收入不高的群体里有巨大的市场。诚然,一些电动车主的素质不高,加上部分电动车的车速过快,导致与其相关的交通事故一直在攀升,但是,这些弊能大于利吗?这些弊端靠一禁了之就能解决吗?这是不是当地的懒政? 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是,城市道路的建设来自于纳税人的纳税,那么,谁有权力来规定行路权到底归谁所有?如果一个工薪阶层每月纳税,税收又用来修路,但最后却因为他买不起汽车,而被限定只能在道路上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那这是一个悲剧――他本有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却被剥夺了。 城市在发展,一个负面的后果是道路的拥挤。多数城市的非机动车道都被机动车道挤压得越来越窄,这本身是种不公平,但即使这样,非机动车仍然被加了“罪名”,最后不得不为机动车让路,要被禁了,这个道理很难讲得通。 因此,深圳“禁电”的做法很难让人理解,理由也难服众,甚至会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别的城市的民众会担心自己城市也来效仿。曾有网友预测,连自行车都被专家冠以“污染”的罪名,电动车又被禁止,那么下一步我们可以预测,路上该禁止的就是小排量的汽车了――谁让你没钱买豪车呢,路就该留给买得起豪车或用得起公车的人用。 这是一个笑话,但如果有一天它真的成为现实,那就不是笑话,而是恐怖了。 蜚语
问题六:深圳真的要禁止电动车了吗 普通人的生活不是那些规则制定者所能想到的。
曾经在当兵的时候,因为舍不得一两块钱的车费,舍不得五块钱的餐费,外出时十数公里靠走,饿了时好几个小时靠忍。
关内禁就禁限就限吧,毕竟有发达的地铁密布的公交,可关外呢!关内的精英们在享受双休时,关外的工人们还在彻夜加班,为的是多挣一些加班费。
有了电动车,工人们就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来挑选一些便宜的房子来租住而不至于影响上班和休息,就可以在半夜加完班时还拉一两趟客补贴家用。
问题七:2016深圳市禁电动车,48V的电动车也禁止上路吗? 应该疏导为主,严查违规与超速。
问题八:2016深圳市禁电动车,48V的电动车也禁止上路吗
问题九:深圳现在还禁电动车吗? 不是禁电而是限电,某些路段禁止电动车驶入,而还是有很大一部分路段是允许电动车行走的。
问题十:深圳电动车为什么要被抓, 因为深圳不但禁摩,也禁止电动自行车带人或者载货上路。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