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部门发文表示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将带来哪些影响?

2.院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四大要点公布!

3.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北汽新能源深度参与

4.电动汽车三包规定是什么?电动汽车三包规定介绍

5.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6.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新能源汽车法规一致性相关薪资待遇_新能源汽车法规

新能源汽车检车规定

新能源车的年检法规和制度与燃油车相同,所有的检验指标和方法基本都是参照燃油车制定的。从年检的流程来看,由于新能源汽车结构不同,纯电动汽车不需要查尾气,而混合动力汽车年检还是要查尾气。

车辆年检是指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进行年检。目的是检查汽车的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汽车安全。

新能源汽车也需要年检。因为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有老化的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在一次年检中发现这些问题,以减少车辆自燃的可能性。现在的年检制度是6年内免检,每两年拿到车辆年检标志就可以了。对于私家车来说,无论是纯燃油车还是电动车,使用六年后都需要进行在线检测。在6到15年内,模型将每年检查一次。使用15年后,每半年检查一次。

只是在检测项目上,燃油车和纯电动车有区别。 纯电动车型是尾气检测项目之一,不需要在线检测。和灯光外观底盘等其他功能测试一样,纯电动汽车也需要参与。年检通过后,纯电动车也需要像春季燃油车一样在车窗上粘贴年检标志。证明该车通过了当年的年检。

三部门发文表示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将带来哪些影响?

为何说新能源汽车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新能源汽车是近年来汽车行业中逃不开的话题,由于的重视以及可以说是倾斜式的政策补贴使得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国际范围内都可以称之为最快的。这并非是自大,而是有据可依的,最直观的就是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稳定快速增长的销量,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超过125万辆,国际范围内第一名,截止2018年新能源汽车全球总销量超过550万辆,中国占比超过53%,毋庸置疑,国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第一的国家当下非中国莫属。

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物理构造有差异 产品保障性法规仍不健全

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出于美国的托马斯·达文波特之手,或许没人想到当它真的开始要登上历史舞台时却是在中国发展的最好,不过,“最好”这个词是有条件限定的,只代表销量,因为实际上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目前来看仍然有不少问题。

比如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新能源汽车厂商或者销售公司在产品和销售服务出现问题时得以推脱责任,消费者也不知从何开始维权,这种情况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以及生产厂商的增而在慢慢增加。

关于汽车维权,最常用到的法律条款就是汽车的三包政策,我国的汽车三包政策开始于2013年的10月1日,主要涉及“包修、包换、包退”三个方面。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就是车辆的三大件,也就是发动机、变速箱以及底盘,三包政策中明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但是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与普通燃油车的物理构造并不相同,纯电新能源汽车没有发动机和传统变速箱,只有电机与减速器,插电新能源汽车又多了电池组以及电机,因此不管是纯电新能源汽车还是插电新能源汽车,都有汽车三包政策中没有提到的电池组、发电机以及超出变速箱范围的减速器。如此,当这些方面出现问题时,厂商或者销售为了逃避责任减少损失便会与客户玩文字游戏,说这些东西都不在三包政策的范围内,那么消费者维权就会变得异常困难。

因轻微磕碰底盘导致电池短路并冒烟 厂商拒绝保修引车主不满

类似这种情况其实不少见,山东临沂曾发生过一起知豆纯电动车冒烟事故,当时是车主高女士开车送女儿去上学,两人都在车内,同样送孩子去上学的邻居发现高女士的车底在冒烟,于是赶紧提醒。

得益于邻居的及时提醒,高女士迅速与女儿下了车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后车辆仍然在冒浓烟,因为冒烟部位在车底,消防表示只能通过掀翻车辆,拆除电池外包铁皮,才能扑灭,在得到高女士的同意后消防官兵将车辆掀翻,最终扑灭浓烟,也避免了明火的出现。

事后调查发现,电池外包铁皮上面有一个碰撞造成的凹槽,高女士说可能是因为在过下水道时被突起的铁网刮到遂导致浓烟四起,随后高女士将车送去检修,而之后高女士得到的消息是车辆可以修复,但是因为是高女士自己开车导致电池碰撞并出现短路冒烟的损坏,所以换电池的费用需要高女士自己掏腰包。

此事让高女士非常的不满意,她表示如果电池的安全性能这么低那么这辆车就存在设计缺陷,因为她是在正常的路面行驶,而且保护电池的外包铁皮磕碰凹槽也非常的小,换成普通燃油车就是一次正常的底盘磕碰,但是没想到他们的电动车却有这么严重的问题出现,并且还不保修。

新能源车型不适用三包法规 整车质保期内却需付巨额修理费

需知道,高女士的这辆知豆纯电动车是在当年元旦期间买的,距离出现冒烟还没有过一年,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者5万公里,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正常情况来说,她的操作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开车时谁也避免不了磕底盘,但是厂商就是以事故的出现是她自己操作才引起,所以要修复的话,3.9万元的费用必须高女士自己承担。

因为三包法规并不健全,这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池组在整车质保有效期限内的这种磕碰情况如何处理,所以厂商一句自己操作导致的就需消费者自己买单。如果说三包法规健全,必定是要对新能源车的电池组质量作出规定的,不能说随便磕碰都没问题,但是起码也有在怎样的范围内是属于正常磕碰范围,出问题了厂商就应该负责,在怎样的范围内属于非常磕碰,需车主自己买单,而在这起中,就车主高女士阐述,这是非常小的磕碰,她在车内一点都没有感受到。

院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四大要点公布!

只要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就免征购置税,时 间延长至23年 目前新能源汽车普遍生产周期比较长,消费者需要等待很久,再加上免征购置税结束导致大量消费 者挤兑,这时间久更加久,以至于很多人都放弃了新能源汽车。 这一时间就让我想到了上海的防y政策,不少居民都在说只要核酸 收费了,那么就没人去做了。

一、从今年整体来看,今年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043.4万辆和1035.5万辆,同别增 长6.0%和3.4%;产销结束下降,总体恢复到正常水平,从细分车型表现来看,轿车和SUV同比小 幅增长,其他品种依然下降。 此外,今年国内生产的高端品牌乘用车销量完成170.8万辆, 同比下降1.2%;中国自主品牌乘用车今年上半年市场份额占比为47.2%,比上年同期上升5.3个百 分点。还没买新能源 汽车却准备买新能源汽车的,终于可以松了一口气。 所以新能源汽车做出这个举措,其实这也是提防出现这种的无奈之举。

继续扶持新能源企业,才能早日更早转型,更早的完成碳中和的GJ大Z略意义。

至于我们消费者,不出意外这购置税将继续延续到24年。所以该咋样就咋样,也不用着急购买,毕

竟好的汽车23年就要出一大堆了。

二、新能源汽车行业再迎利好,最新国常会内容,对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购税政策延至明年底大力建设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政策一直是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一个重要举措,大概15万能省1.2万,数目

还不小。这个政策最早是14年到17年底到期,后面多次延长。

根据乘联会数据,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27.9万辆和319.4万辆,同比均增长1.2

倍,市场占有率22.1%,后面的潜力还是非常大。?

将免征车购税政策延至明年底,继续予以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路权、牌照等支持。建立新能源汽

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用市场化办法促进整车企业优胜劣汰和配套产业发展。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

具予以支持。

现行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原本将于今年底结束,此次确定延期一年,无疑将为新能源汽车

市场再次注入动能。政策再度利好电车,油车日子难过了,

2022年是我国新能源 汽车爆发元年,

也是必将计入中国汽车工业发展里程碑一年。

现在的财政支持规模随着销量攀升,压力已经十分巨大。

三、比亚迪凭借新能源毋庸置疑的登顶国内销冠,其他新能源车企也销量攀升。比亚迪已经全部停产燃油车,全部是新能源车,比亚迪销量已经万,厂商榜已经领先第二

名接近30万,销量榜,更是单月近17万辆,领先第二名近7万辆。现在买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大约可以节约1万元,不过由于其他车型也有购置税减半优

惠,实际优惠力度大概在5000+,二是新能源车辆有补贴,大概9000+,综合起来大概1.5万的相对

油车优惠,大概2万元的税收支持。

2022年新能源 汽车实现销量1,888,150辆,同比增长91.2%,其中纯电车型(BEV)1,478,568

辆,同比增长82.1%;插电混动车型(PHEV)409,582辆,同比增长133.4%。由于比亚迪DM-i车型的

集中上市,插混市场由2021年上半年17.8%的占比,扩大到2022年上半年21.7%,市场规模不断壮

大。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

四、2022年中国汽车出口量暴增,出口量有望超越了德国,成为

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汽车出口国,其中,新能源汽车共出口20.2万辆,同比增长1.3倍。据中国

海关统计,上半年累计出口整车(不含低值电动车)125.13万辆,同比增长40.6%;出口额222.70亿美

元,同比增长52.2%。

还有一个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今年也在执行中: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 )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汽车作为仅次于房子的第二大件消费品,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足够长,在地产行业举步维艰的

2022年里,成为了保就业这个工具箱里的第一工具;数据显示,新能源占总销售的数值约为1/5,而且大部分市场位于基础设施更完善的一二

线城市,对于下沉市场还有很大的替换空间; 出口市场中,新能源的同比增长达1.3倍,特斯拉估计占了半壁江山,其余蔚小理迪极零等一众

新势力,成功出海的比例更低,整体还需培育扶持。综上所述,短期内新能源汽车还是依赖国内消费市场和国家政策法规调控,先活下去,并在保住就

业的同时,不断的打磨整体竞争力。

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北汽新能源深度参与

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政策的推动下将进一步加速冲刺。

10月9日,院总理主持召开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会议上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政策引导产业有序发展

会议指出,要适应产业升级趋势和绿色消费新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方面,会议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在标准法规制定、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为此,一要加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推进标准对接和数据共享。

二要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充电和续航是限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瓶颈。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各类充电桩保有量达132.1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55.8万台,私人充电桩76.3万台,数量位居全球首位。但这一数字仍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用户的需求。而充电桩的限制,反过来也将大大限制新能源汽车的续航性。

据预测,2020年国内预计将新增公共充电桩15万台,其中公共直流桩6万台,公共交流桩9万台;预计新增私人桩约为30万台;预计新增公共充电场站8千座。同时,换电作为运营类车辆能量补给方式的补充会有进一步发展。

三要鼓励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

四要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经查阅,上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目前包括:福建省、江西省、贵州省、海南省四地;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指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共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约?132.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3.81%。

快充成为重点,要求更加务实

去年12月3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截至发稿,本次通过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细则尚未公开。不过从报道中提及的四大重点内容来看,总体方向并未有显著变化。

对比征求意见稿来看,正式通过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有两处较大改变,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了快充的重要地位;二是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要求更加务实,放缓了节奏。

具体来看,相比征求意见稿国常会通过的正式规划进一步提升了快充的地位,提出要“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同时还明确了将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持。

而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表述为:“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形成适度超前、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另外,这一次还在规划中明确了将对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此前虽有相关补贴政策,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工作报告中,充电桩建设也被纳入了新基建重点领域。可以预见,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国内充电桩网络将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提高新能源汽车用户的用车便利性,缓解续航焦虑,如此又能带动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提升。

另外,本次通过的规划对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要求更加务实。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在规划中,“全部”变成了“80%”,节奏进一步放缓,更加务实。

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迅速,自2015年起,连续五年产销量居世界首位,2019年销售120.6万辆。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417万辆,占国内汽车保有总量的1.16%。

如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过,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目标、并有相应的措施,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将进一步加速。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电动汽车三包规定是什么?电动汽车三包规定介绍

5月1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牵头、北汽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参与编制的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作为首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北汽新能源作为国内新能源汽车重点企业,连续七年国内纯电动汽车市场的销量冠军,凭借十年间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和实力储备,深度参与了两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最近的十年间,无论是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市场接受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启动电动汽车安全强标制定工作。电动汽车强标是综合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与经验总结,与国际标准法规进行了充分协调,进一步提高和优化了对电动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中,主要规定了电动汽车的电气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增加了电池系统热报警信号要求;强化了整车防水、绝缘电阻及监控要求,以降低车辆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况下的安全风险;优化了绝缘电阻、电容耦合等试验方法,以提高试验检测精度,保障整车高压电安全。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充分考虑了用户的极端使用场景,对应各种极端场景新增了多项测试项目,例如:振动后浸水试验用来验证用户在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内涝环境下,电池包的密封性是否有异常,是否会有绝缘问题发生;过流保护测试模拟充电机故障导致电流超出限值时电池包的安全防护,避免超出电池正常使用条件进而引发安全问题;热扩散试验模拟极端情况下电池包内部某个电池单体出现热失控后,电池系统在5分钟内不起火、不爆炸,同时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中增加报警信号要求,能够第一时间给驾乘人员安全提醒为乘员预留安全逃生时间。

近年来,随着电池和整车技术的进步,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已不再成为用户痛点,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电池热失控成为全行业的技术攻坚。目前,新能源整车企业大多都确立了整车、能耗、充换电、电磁兼容、电池、电机等全技术领域的安全要求、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搭建了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此次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落地,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责任,将对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落地、电池相关技术水平的提升,未来电动汽车的安全性将得到最终解决。

有业内人士称,两项强制标准反映了国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过程中,由“政策为主驱动”向“市场为主驱动”逐渐过渡,更加以市场为导向,切实联系用户需求。而这些要求在用户、车企、电池供应商、电芯供应商层面产生的作用和意义将非常深远,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电池安全以及防撞设计方面的技术进步,并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标准的国际地位。

作为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头部企业,北汽新能源在发展过程中,将安全作为电动汽车的重中之重,目前已完成整车电安全企标、测试规范、测试用例的建立与实施。此外,在电动汽车安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与多方专业领域专家学者技术交流,汲取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针对电动汽车实际应用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最大限度的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

截止目前,北汽新能源连续五年获CACSI中国质量协会“新能源汽车用户满意度第一名”,旗下新能源车型总行驶里程超过121亿公里,相当于已绕地球赤道30万圈,充分验证了其在电动车安全领域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去年7月,北汽新能源建成了具有行业标杆意义的新能源汽车试验中心,试验中心建设面积约5万平方米,有88个实验室和400余套国际先进测试设备。其中,电池相关试验设备投入超过1.4亿元,充分保障产品的性能验证。

未来,北汽新能源将继续优化提高,形成针对充电安全、换电安全、行车安全、操作安全等全场景电安全标准体系和测试规范,不断强化整车开发验证过程中针对电安全的开发与验证,为整车安全保驾护航。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汽车的使用和购买有许多优惠和支持政策。买车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汽车有“三包”政策。那么,电动汽车有“三包”保障吗?让我给你介绍一下。电动汽车三包规定简介与传统燃油车相对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相比,新能源汽车仍是新兴产业,整个行业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不仅要考虑价格、性能、配置等基本情况,还要考虑新能源汽车的三包服务。毕竟,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非常重要。电动汽车三包法规介绍:案例今年上半年排名前5的新能源汽车中,比亚迪三款车型的质保期已达到6年或15万公里,动力电池单体终身有保障;作为今年上半年最畅销的纯电动汽车,北汽EV系列的质保期为3年或12万公里,其核心部件承诺质保期为8年或15万公里。以上就是介绍给大家的“电动车三包”规定。“电动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也是国家对电动汽车发展的支持。大家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可以享受更多的政策。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车准入新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

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扩展资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参考资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