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欢玲----宝马撞人案是怎么回事

2.宝马z4女司机撞断卡宴男腿部,故意开车撞人怎么处罚

3.宝马女撞人拖行引全网暴怒:你还是个人吗?其行为为何遭网友抨击?

4.宝马撞人案后来怎么样了?

广州宝马车撞人案_广州宝马车撞人

你这样想就过于偏激了,而且无理取闹了。当然不是有钱有权的就可以不偿命的,毕竟社会还是有底线的,再有钱有权,引起民愤的,通常都很难逃脱的。你不要老是先入为主,就认定嫌疑人就一定是故意的,一切要靠证据,分析证据,分析逻辑,才能知道真相,再根据法律规定行事,这样才是法治社会。她是有钱有势?区区一辆宝马而已,宝马也有很便宜的,就算贵的,也算不上啥有钱有势,这社会能买到的人大把呢。哪怕是也不敢包庇这种引起公愤的,她是故意的吗?但根据警方调查,她跟死者不认识,无仇无怨,再说如果真的是故意撞死人,按犯罪心理学,一般会停车下来查看,把尸体拖开,然后再逃,谁会傻乎乎把尸体拖行五公里,是怕别人都不知道她撞死人了?怕自己罪不够重?这心理素质得多强大,得多变态的人才干得出来?根据警方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事前,死者已经躺在路上的。你不知道女司机多奇葩的吗?连转向灯和雨刮都分不清,经常把油门和刹车搞错,前进和倒车都经常搞错的奇葩事可是经常出现的,碰瓷的都怕遇到女司机。

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实,9月7日凌晨1时许,醉酒后的河南籍男子杜某某从小厂村步行至北京路北站隧道出口附近,突然横躺于车道内。大约5分钟后,女司机驾驶着自己的云ADZ181号宝马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厂村该醉酒男子横躺的道路,宝马车驶过杜某某的身体,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某某的身体向前行驶。由于受到巨大的颠簸,浦某某也感觉车上有异响,在车行驶到250米外的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南口时,浦某某即靠右停车,随后绕车一周查看,并未发现异常情况,后浦某某继续驾车沿北京路自北向南行驶。车辆行至北京路与金碧路交叉口宝马车右转驶上金碧路,后沿金碧路直行至得胜桥路口,左转沿巡津街至后新街云津市场门口处,宝马车底盘下方拖挂的杜某某身体与车道内高于路面的阴井盖板碰撞,尸体与车辆分离。浦某某继续驾车前行,途经书林街石桥铺巷行至东寺街敬德巷口时,被一辆尾随的出租车堵停。随后,女司机浦某某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六大队民警带回大队做调查。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领导介绍,宝马车驾驶人浦某某被带回大队后第一时间做了抽血化验,经检测其血液中无乙醇含量,而被交警暂扣的宝马车车况经检测后也为正常。倒是被挂在车子底盘下的49岁的河南籍死者杜某某在死前曾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17mg/100ml。

在得知交警六大队就9-07北站隧道口的交通事故做出了相关的情况通报,治国律师事务所的周鸿飞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称,通过前一阶段的情况说明,他认为宝马挂人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通报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在宝马车经过事发现场前,死者杜某就因醉酒而横躺在了路中的事实成立那么宝马车司机浦某某将不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在她并不知道车辆底盘下有人被挂的前提下,女司机不存在犯罪故意。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代表她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情况要等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根据女驾驶员浦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来决定其应负的民事责任。

纪欢玲----宝马撞人案是怎么回事

肇事车辆是一辆蓝色宝马轿车。谢某在被撞倒之后,被拖行了一公里,直到被执勤的交警发现并截停之后才停下来。有现场目击者称:该女子脚上穿一双高跟鞋,下车之后,身体摇摇晃晃,有些站立不稳,可见她当时已经到了酩酊大醉的地步。并且在下车后,她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去关心伤者的受伤情况,而是一脸无所谓的样子,不停的摆弄手上的名表。

这样的表现实在让人愤怒!在本次事故中,这名女子竟然同时犯下了两项严重的错误,不仅醉酒开车,而且还穿着高跟鞋,我们都知道,开车不仅不能喝酒,更不能穿高跟鞋和拖鞋,因为穿这两种鞋子会妨碍驾驶途中的正常操作。但凡是一个学过驾照的人,都会明白这一点。真不知道这位女士的驾照是怎么拿到手的!

从网上公开的可以看到,交警在拦下这辆宝马车之后,当场雷霆,对女子进行呵斥,而女子却是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有眼尖的网友发现,这名女子三番五次的想要摘下手表,也不知道她这么做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或者说是在刻意隐瞒什么。

宝马z4女司机撞断卡宴男腿部,故意开车撞人怎么处罚

深圳女大学生遭宝马碾死 肇事者被判无责

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55分许,23岁的深大应届毕业生纪欢玲从蔡屋围人行天桥上不明原因坠落至深南东路,之后被一辆路过的宝马轿车碾拖出约20米远。当120急救车赶到时,她已经死亡。据当时目击者介绍,宝马车碾人过后曾稍稍减速,但随后加速驶离现场。经核查,肇事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交警部门随即前往汕头将宝马车驾驶人翁某带回深圳接受调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认定碾人宝马车驾驶者无责。

家属:宝马驾驶人无责?震惊

纪欢玲的母亲邓女士说,由于和丈夫早年离异,在事故发生后的日子里,一直由朋友帮她处理。但3月

7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地写着:翁某(宝马车驾驶者)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发了几分钟呆。”邓女士说,虽然她一直吃斋信佛几乎不问世事,但现在这样的认定结果,让她无论如何无法向女儿交代。代邓女士处理此事的傅先生表示,这个结果是任何人都无法想到的。

尸检:死者是高坠后被碾轧致死

由于有目击证人目睹了事发经过,而在蔡屋围人行天桥的东西两侧,一共排列有10多个摄像头。因此家属一直认为此事应该不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

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对纪欢玲进行尸检后,认定纪欢玲是在“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再被交通工具(如车辆)作用(如拖拉、碾轧)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之后,排除了纪欢玲他杀的可能。

交警:这是意外,各方均无责

按相关规定,在收到认定书的第三天,邓女士向交警局递交了复核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邓女士分析深南大道全程路灯明亮、视野开阔,驾驶人翁某应当注意到纪欢玲躺在前方的路上。而且据他们调查,同款宝马车的配置都带有GPS导航系统,在车距前方物体一定距离时就会发出自动警报。且在警方的鉴定文书中写明该车有“长边长16厘米,长边高10厘米”的黑色胶片脱落。至少表明该车当时碾拖死者时不是很轻微。

罗湖区交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他们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交警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本报记者杨涛

-律师说法

受害者家属可向肇事车主索赔

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许天萍律师认为,交警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认定: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此处“各方均无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相关规定,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证明了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该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杨涛) (来源:南方都市报)

宝马女撞人拖行引全网暴怒:你还是个人吗?其行为为何遭网友抨击?

行为人开车故意撞人,认定为故意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罪

故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罪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

(3)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罪

犯故意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宝马撞人案后来怎么样了?

在9月2日傍晚,网上突然出现一段并以最快的速度冲上了热搜,其内容让网友们看到纷纷气的想骂人。究竟为什么会让网友们情绪如此激动,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在湖南省娄底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司机驾驶着宝马车,疑似酒驾撞人,该女子撞人完之后,并没有立即停下车,反而将被撞者一直拖行至交警拦下。而被撞者是一名女性,并且上衣已经被拖坏了,挂在了车辆的左侧,更让人气愤的是其女子的裤子已经被宝马车给拖掉了,其下身赤裸。

中在交警强制女司机停车之后,让女司机配合下车进行酒精检测,但是女司机拒绝下车,并在车内拿着手机,不知道女司机是正在玩着手机还是正在找关系处理这件事情,就中女司机的态度引起了网友们的愤怒。

之后交警强制拽着女司机到受害者面前,大声呵斥女司机。但是女司机却毫无慌乱之意,而是第一时间将自己的手表摘下,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是怕被拍下奢侈品手表遭到网友们的搜索。就此女司机的行为,我们能发现她并不是疑似酒驾而是有意为之。

在面对趴在地上、下身赤裸并浑身带着血的受害者,女司机的平静冷淡,让网友们纷纷怒不可揭。女司机丝毫没有任何惧怕和慌乱,在衣衫褴褛的受害者和光鲜亮丽的女司机这样强烈的对比下,足以看出女司机的冷血与冷漠。在女司机的托行下,本应没有太大问题的受害者将面临毁容的风险。想一想女司机的可怕,那名受伤的女子以后的人生将会因为这场事故而彻底的毁掉。这让我们不禁想到一句俗语;可怕的不是鬼,而是人心!

我看过详细报道,大意为撞死人的苏秀文在交警的保护下、在律师的教导下、在法院以及一系列高官的维护下,判了两年,缓刑三年,赔了2万块钱给死者。当然,她是绝对不会坐牢的,因为她有钱,还有背景。而且奇怪的是,死者家属现在和她的关系特别好,伤者全部同意庭外和解。哈哈,讽刺啊。